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靠取消公务车防腐败,这不捡芝麻丢西瓜的事么。
真无聊
真有反腐败的决心就应该先把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”按“贪污受贿罪”论处。
[img]http://www.kongweb.net/photo/data/582/103643q_Bj.gif[img]
说是租,谁敢收他们的租金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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